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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青海省红十字会
    机构类型:
  • 人道社会救助团体
    成立时间:
  • 1981-11-21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 0971-8252055
    传真号码:
  • 0971-8252292
    机构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
捐款方式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63001513737050016350
    开户行:
  • 建行西宁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82010000000709863
    开户行:
  • 西宁农商银行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0712201000369620
    开户行:
  • 青海银行中心广场支行

邮局汇款
收款人:青海省红十字会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东办公楼楼三楼
邮编:810000
(注:请在汇款单上标明款项用途,如需邮寄收据请标明收款人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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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青海省红十字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青海省红十字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各部(室)、备灾救灾中心:
 
  现将《青海省红十字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公文处理效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公文处理程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分发、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 会办公室是机关公文处理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并指导机关各部(室)、下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会机关各部门、各下属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切实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会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周知的事项。
3、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发布规定、办法、细则等规章;任免和聘用干部。
4、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5、报告:适用于向省委、省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6、请示:适用于向省委、省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请求指示、批准。
7、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8、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9、函:适用于与其他部门或地方党委、政府以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
10、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谈话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发文字号分别为:
1、〔青红字〕:用于向上级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转发、下发重要指示、决定、意见、批复、通知、通报等方面的行文。
2、〔青红函〕:用于以本会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行文。
3、〔青红办字〕:用于以本会办公室名义就一些具体工作和具体事项方面的对外、对下的行文。
4、〔青红办函〕:用于以本会办公室名义就一些具体工作和具体事项与不相隶属机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行文。
5、〔青红党组〕:用于本会党组在贯彻省委决定决议事项、重要改革、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方面行文。
6、〔青红机党〕:用于本会执行省直机关工委、会党组决定决议事项、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行文。
7、〔青红专字〕:用于本会向上级领导报送重大事项、督办等方面行文。
8、会机关各部门原则上对外或对下不直接行文。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需对外对下行文的,一律以“函”的形式。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青红字〔201×〕××号”。如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第十条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商洽”类公文应当在文后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的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第十二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份数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和序号。
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余机关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4、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5、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6、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一般在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7、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8、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附注位置居左空2个汉字、成文日期下2行,附注的内容要用圆括号括入。
9、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10、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11、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12、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及主题词用3号黑体,批语、签发人(会签人)、发文字号及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时间、附件说明、附注、抄送(抄报)机关以及印发机关、日期、份数等均用3号仿宋体。主题词内容用3号小标宋体。
13、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从实际出发,尽量减少公文数量。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机关各部(室)需要全省红十字系统执行的文件,统一以“青海省红十字会”名义行文。
第十六条 机关各部(室)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直接行文;确因工作需要,需与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或向各地红十字会联系工作时,均应以“函”的方式对外行文。
第十七条 本会可与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应级别部门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十八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九条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条 发文办理指以“青海省红十字会”、“青海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校对、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文的审批和签发
1、〔青红字〕公文,上行文经办公室核定,经分管会领导核签,由常务副会长签发;下行文由分管会领导签发,必要时,经分管会领导核签,由常务副会长签发。
2、〔青红函〕公文,根据公文内容和职责分工,由分管会领导签发;必要时,分管会领导核签,报常务副会长签发。
3、〔青红办字〕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
4、〔青红办函〕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确有需要由分管会领导签发。
5、〔青红党组〕公文,经秘书长核定,由党组书记签发。
6、〔青红机党〕公文,经秘书长核定,由党组书记签发。
7、〔青红专字〕公文,经秘书长核定,由常务副会长签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是指会机关收到外来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分类、登记、报送、传阅、承办、督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为收文统一归口办理部门。办公室收到来文,应先报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于会领导批示的公文应及时送承办部门办理,并负责督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可报请会领导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工作要求或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会签人圈阅即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正本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公文归档,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立卷、归档。协办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二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字迹材料不能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等不宜于长久保存的材料。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其他文件经领导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一般公文,经领导批准后,交由办公室统一销毁。销毁涉密文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部门拆分或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移交或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室。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红十字会机关办文流程
公文办理主要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还包括机关内部请示(报告)办理。
一﹑收文办理
(一)签收。签收公文要逐件清点(重要公文要逐页清点)。错投文件要退回。急件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分类。办公室机要人员根据来文内容确定正式登记﹑直接分发两类办文方式。一般性的简报﹑交流性的刊物等不予登记,直接分发有关部门。
(三)登记。需要登记的正式来文按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字号﹑来文标题等逐一登记。涉密文件按规定登记办理。
(四)初核。来文登记后,按照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初核,核对来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报送程序是否正确等。符合规定的公文按其内容分为办件﹑阅件。办件,是指需要回答﹑批复﹑汇报﹑反馈结果的公文;阅件,是指送给会领导﹑机关各部(室)和下属单位阅知﹑阅示的公文。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退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传阅。阅件按会领导职务由高到低依次报送。若领导对阅件有批示,办文人员要及时复印转送有关部门阅知或办理。
(六)拟办。由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领导签署后,按有关流程办理。一般事项由办公室直接签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事项应将文件原件先呈报会领导签署阅办意见,同时将文件复印件给相关部(室)做好办文准备,最后按照领导意见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间。
(七)承办。文件按照会领导批示由相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会领导,如果承办部门意见较多,可另附纸打印。
(八)催办。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机要秘书要负责催办,做好紧急公文跟踪催办。
二﹑机关内部请示(报告)办理
(一)起草和审核。拟稿人根据需要请示的事项起草请示文稿,文稿经部(室)负责人审改后,填写部门报批单,连同文稿和有关材料一并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签字上报会领导。
(二)报批。经部(室)负责人审签后的文稿,不需会签的直接报会领导签批。如需其他相关部(室)会签的文稿,经会签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由拟稿部(室)报会领导签批。需要重新核报的,按上述程序进行。
三﹑发文办理
(一)以本会及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办理
1﹑部(室)起草公文。拟稿人按照会领导意见起草公文,部(室)负责人对公文进行审核后,填写发文报批单。公文内容和格式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
2﹑部门内部审核。公文经部(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定,由会领导审核签字。
3﹑办公室审核。拟稿部(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相关部门会签完成后,送会领导签发前,应先送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4﹑会领导签发。相应部(室)负责送会领导签发,办公室负责为文件编发文字号。如是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单位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5﹑校对。拟稿人按照领导意见进行修改﹑校对、复核,送文印室印制。
6﹑用印。拟稿人负责到办公室登记用印。
7﹑分发。拟稿部(室)负责确定发文范围,装订、封装文件,需要交换、邮寄的文件,交办公室分发。
(二)以部(室)名义的发函办理
1、起草公函。拟稿人根据要求起草公函,经部(室)负责人审核后,填写发函报批单,并送办公室进行登记。公文内容和格式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
2、部门内部审核。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
3、签发。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由拟稿人送秘书长审核,报分管会领导签发。
4、校对。拟稿人按照领导意见进行修改、校对、复核,送文印室印制。
5、用印。拟稿人负责到办公室登记用印。
6、分发。拟稿部(室)负责分发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会领导,并送办公室存档。
四、有关说明
(一)办公室收文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在收文处理纸上填写拟办意见。上级部门的急文,由办公室直送会领导签批意见。
(二)内部请示(报告)由承办部(室)根据工作需要拟写。请示(报告)内容应在部(室)内部进行充分沟通,形成统一意见,再由部(室)负责人签报。各部(室)均应建立文件登记管理制度及标识部门名称的专送会领导文件夹。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需会签事项,应在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如有分歧,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室)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室)会签后报请会领导签署意见。
请示事项要一事一报,不得夹带发文及其他报告事项。
机要秘书负责文件传阅及催办事宜。
下属单位向省红十字会请示事项,应以下属单位正式上行文格式报送。属具体业务问题,可直接报送省红十字会机关业务联系部门。凡与会领导活动安排有关事宜,直接报送办公室协调安排。
(三)发文均由办公室负责审核、编号。所有对外发文均用专门文头纸制发。
机关各部(室)和下属单位均不得越级发文。
(四)为保证公文处理纸清晰、整洁,承办人必须经由机要秘书传递、签收,不得横传。
(六)所有文件原则上当日签出,滞留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部(室)主要领导因故不能签批的,应由秘书长签批。
(七)编发工作简报。工作简报由各部(室)负责起草,送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签发;工作简报主要是反映工作动态、活动信息、交流总结经验、指导业务工作。
领导讲话、考察报告、调研报告以及其他适合会内通报的重要文稿,以办公室文件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