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发挥红十字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和完善青海省红十字会两节期间开展的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慰问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放范围
全省各市州城乡贫困群众、突发性灾害受灾地区群众、贫困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条 分配原则
物资分配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统筹物资分配发放工作。物资分配依据:
(一)地区人口基数、贫困人口比例;
(二)突发自然灾害面积及严重程度;
(三)“博爱一日捐”落实;
(四)红十字相关工作推进力度。
第三条 慰问物资来源
(一)“博爱一日捐”捐赠资金采购物资;
(二)总会下拨物资;
(三)地方自筹物资;
(四)其他社会捐赠。
第四条 物资发放程序
(一)各市州红十字会物资由省红十字会根据执委会议纪要统一调拨,自筹物资按各自实际自行统筹安排。
(二)省直和其他单位向省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由赈济救护部提交专题会议统一研究。
第五条 物资调拨程序
赈济救护部根据执委会或专题会议纪要,向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中心开具物资调拨通知。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中心须对物资调拨通知单所列物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六条 审核总结
各级红十字会业务部门要对物资的采购、发放登记手续、物资发放公示等进行认真审核和监督,并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