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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救助信息

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青海省红十字会
    机构类型:
  • 人道社会救助团体
    成立时间:
  • 1981-11-21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 0971-8252055
    传真号码:
  • 0971-8252292
    机构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
捐款方式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63001513737050016350
    开户行:
  • 建行西宁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82010000000709863
    开户行:
  • 西宁农商银行北大街支行

    户 名:
  • 青海省红十字会
    账 号:
  • 0712201000369620
    开户行:
  • 青海银行中心广场支行

邮局汇款
收款人:青海省红十字会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东办公楼楼三楼
邮编:810000
(注:请在汇款单上标明款项用途,如需邮寄收据请标明收款人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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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红十字会人道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规范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陷入困境中的本省城乡居民,在享受相关政策、规定后,仍需要人道救助者。
  第二条  救助的原则
  (一)以属地救助为主,上级救助为辅。
  (二)同一求助对象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

  第三条  救助资金来源
  (一)“博爱一日捐”捐赠资金;
  (二)定向捐赠资金;
  (三)捐赠资金利息。
  第四条  救助金额度
  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救助金标准分为五个档次:
  1.当年个人承担医疗费或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至3万元的,救助金额度为2千元;
  2.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家庭财产损失3万元至5万元的,救助金额度为3千元;
  3.当年个人承担医疗费或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至10万元的,救助金额度为5000元;
  4.当年个人承担医疗费或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救助金额度为8000元;
  5.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额度,由业务部门提出救助意见,提交执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救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当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2.家庭情况证明。申请人提供突发事件等情况说明,由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核实,并签署意见。
  3.疾病证明。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报销票据(复印件)。
  (二)受理
  申请人向当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当地红十字会业务部门根据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受理求助申请。
  (三)审核
  当地红十字会业务部门认真审核求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无误后,提出救助意见并提交执委会(专题会)研究。
  救助专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执委会成员(分管会领导)主持,监事会、赈济救护部、办公室、筹资与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研究决定事项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四)发放
  根据专题会议纪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救助金发放事宜,救助金原则上需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并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救助金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拨付。在救助程序未完成而受助人已死亡的,将取消救助。
  第六条  本省各级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临时救助工作,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救助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海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负责解释。

 


  附件:   青海省红十字会人道临时救助审批表及人道救助金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