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三江源”生态公益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好“中华水塔”、“三江源”这一极其重要的生态屏障,青海省红十字会联合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爱心企业及人士,特设立“‘洁净三江源’生态公益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生态公益专项基金”),始终不渝把维护好国家生态安全的重任扛在肩上、铭记心中、践于行动。
第二条 生态公益专项基金由青海省红十字会联合各地政府、金融行业、爱心企业及环保人士共同出资、共同发起设立。
第三条 生态公益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小垃圾·大民生——洁净三江源环保公益项目”。该项目主要针对三江源地区相对集中的村落、学校、卫生院、寺院等垃圾存量多、处理难度大,直接填埋垃圾影响地下水资源,直接焚烧又会产生毒气等实际,引进“小型有机物垃圾焚烧炉”环保设备,旨在突出环保、经济、方便、安全、快捷的生态理念,及时、有效、无害化处理各类生活垃圾,为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管理使用办法适用于生态公益专项基金的设立、筹集、管理、使用、公示、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最初来源:
1.深圳同益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起并设立捐助基金100万元;
2.省红十字会注入200万元资金;
3.青海银行投入30万元资金;
4.西宁农商银行投入50万元资金;
5.募集的政府部门、公益组织及其他定向社会资金;
6.基金产生的利息。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生态公益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运行。
第七条 生态公益专项基金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的原则,确保会计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基金主要用于洁净三江源环保公益项目的宣传、活动以及各地采购小型有机物垃圾焚烧处理炉设备所配套的费用,各级红十字会实施的“博爱家园”、“景区救护站”项目实施地优先。
第九条 生态公益专项基金的使用申请由省红十字会受理。其管理、申报及确定的程序为:
1.申请。项目点根据自己的需求,如实填报《洁净三江源生态公益专项基金申请表》(可在我会官方网站下载),详尽说明项目点所要实施的内容、活动或开展的项目,并标注当地政府资金支持等情况。
2.审核。由当地县以上政府部门审核项目实施地所填报情况,填写当地政府意见及配套资金的具体金额,提出具体意见和执行时限(当地政府配套资金与生态公益专项基金的执行比例为7:3)。
3.审批。省红十字会业务部门在做好调研的基础上,征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并提交省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研究,最终确定实施内容及基金使用额度。
4.实施。根据执委会研究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资金,由省红十字会业务部门会同项目实施地政府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项目。
5.评估。聘请政府相关业务部门专家、省红十字会监事会、捐赠单位人员适时进行评估,做好评估报告,反馈捐赠方。
6.采购。项目采购的小型有机物垃圾焚烧处理炉以政府批准的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第十条 生态公益专项基金由省红十字会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各项目点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生态公益专项基金的募集资金收入及使用、项目实施及效益评估等情况,由省红十字会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在“青海省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依据“总额控制、需求优先、协议执行、绩效考评”的办法:
1.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将申请表报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根据当年筹集资金情况,初步确定开展的项目。
2.同等条件下,当地政府的重视程度高和资金配套及时到位者优先。
3.项目执行部门与实施地政府签订协议,并在实施过程中遵循执行。
4.项目实施地执行项目结束后,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并及时做出初步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生态公益专项基金成立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红十字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