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红十字会“红十字博爱助学”项目实施方案
“红十字博爱助学”项目是由青海省红十字会联合各市州红十字会,面向全省普通高中设立的人道公益助学品牌项目。 该项目旨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资助我省家境贫困的学生,帮助他们完成高中阶段学业。
为切实做好“红十字博爱助学”项目,特制订本方案。
一、“红十字博爱助学”项目资助对象及名额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以在青海就读且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一贫困学生为资助对象。项目将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连续3年(高一至高三)进行资助。
(二)资助名额
全省普通高中,高一年级,原则上按每个班2名资助对象控制,具体班级资助名额分配由实施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项目可视筹资等情况确定扩大或缩减规模。
二、资助学生筛选条件
(一)全省普通高中具有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因父、母去世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其他特别困难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五)残疾人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已享受其他助学资金的学生不予重复资助。
三、资助标准
该项目为符合条件的贫困生连续3年提供助学金,每学年助学金1000元。
四、经费来源及补助比例
经费从“博爱一日捐”中列支一部分;从定向捐款中列支一部分;争取企业或爱心人士专项救助解决一部分;爱心人士一对一资助解决一部分;通过对口援助单位申请一部分;由省红十字会和受助地红十字会共同筹集。
省级补助比例为:
(一)对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受助学生补助70%的资金。
(二)对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地区受助学生补助80%的资金(其中玉树州红十字会救助经费由省红十字会利用玉树地震社会捐赠资金全额资助三年)。
(三)市(县、区)本级高中资助经费所需承担的比例,由市州红十字会自行确定。
五、“红十字博爱助学”项目申报程序
资助对象的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以下程序:
(一)各市州红十字会面向所属地普通高中公布“红十字博爱助学”项目资助条件、标准和资助信息。
(二)项目实施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报《“红十字博爱助学”项目申请表》。由资助学生班主任初审,学校审核确定后上报所属地红十字会备案。
(三)相关资料及《“红十字博爱助学”项目申请表》审核完毕,学校及各市州和所在县红十字会各留存一份。
(四)《“红十字博爱助学”受助学生花名册》以市州为单位上报省红十字会备查。
(五)省及各市州红十字会负责项目监督实施。
六、“红十字博爱助学”项目资助款划拨程序
(一)省红十字会对各市州上报的人数及金额核定后,将“红十字博爱助学”项目一学年的助学金(青海省红十字会补助部分)划拨至各市州红十字会指定账户,由各市州红十字会将助学金配比完整后商受助学校共同发放给受助学生。
(二)各市州红十字会收到拨款后,协同受助学校完成助学金的转拨和发放手续。
(三)由各市州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发放助学补助,做好登记工作,并负责《“红十字博爱助学”项目申请表》完整、规范。发放形成的《“红十字博爱助学”资金发放表》签字盖章后,原件留学校存查,复印件上报省、市州红十字会各一份备查,并为青海省红十字会提供所需票据。
(四)助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发放50%。助学金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家庭,由家长和学生共同领取。
七、终止条款,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业者。
(二)家庭经济情况明显改善、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者。
(三)受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弄虚作假者。
(五)学校认定不宜继续资助者。
终止资助的申请由项目实施学校提出,所属地红十字会决定,报青海红十字会备案。经核实后,终止资助,终止资助自决定的下一学期开始执行。
终止资助的名额由原学校负责,按程序另行确定。
受助学校必须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终止该学校的资助资格并公开通报,严重者将诉诸法律。
八、公示要求
所有资助项目在青海省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示,分级、分地区进行公示,受助学生只公示到学校。
九、附则
本方案由青海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红十字博爱助学”项目申请表》
2、《“红十字博爱助学”资金发放表》
3、《“红十字博爱助学”受助学生花名册》
2013 年 10 月 28 日